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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3-05-19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等要求,现就我省电价调整有关事项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稳妥推进全省工商业同价,调整后价格详见附件。

二、永安、漳平、雁石、邵武等内陆燃煤电厂参与省内直接交易的实际售电价格=交易价格+0.03元/千瓦时,今后根据市场建设进程适时调整。

三、非“三余”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基期政策性交叉补贴征收标准调整为0.0278元/千瓦时,新增损益按规定每月测算公布。

四、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发改价格〔2023〕526号文执行。

五、以上电价调整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

六、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要会同电网企业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服务工作,密切监测输配电价执行情况。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福建电网输配电价表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5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福建电网输配电价表

用电分类电量电价(元/千瓦时)容(需)量电价
需量电价(元/千瓦·月)容量电价(元/千伏安·月)
不满1千伏1-10(20)千伏35千伏110千伏220千伏及以上1-10(20)千伏35千伏110千伏220千伏及以上1-10(20)千伏35千伏110千伏220千伏及以上
2023年6月1日-2024年5月31日
工商业用电单一制0.18330.16330.14330.12330.1033--------
两部制(屏南县、寿宁县、周宁县)0.10760.08760.06510.0426403938372524.423.823.1
两部制(古田县、尤溪县、大田县、将乐县、建宁县、泰宁县)0.12060.10060.07810.0556
两部制(建瓯市、武夷山市)0.12170.10170.07920.0567
两部制(顺昌县)0.12260.10260.08010.0576
两部制(永泰县)0.12280.10280.08030.0578
两部制(福建电网其他区域)0.12920.10920.08420.0592
2024年6月1日起
工商业用电单一制0.18330.16330.14330.12330.1033--------
两部制0.12920.10920.08420.0592403938372524.423.823.1

注:1.表中各电价含增值税、区域电网容量电费和闽粤联网工程容量电费、对居民和农业用户的基期交叉补贴,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

2.原包含在输配电价内的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在输配电价外单列,上网环节综合线损率为3.60%。

3.原包含在输配电价内的抽水蓄能容量电费在输配电价外单列,第三监管周期各年度容量电费分别为21.65亿元、28.08亿元和28.97亿元(含税)。

4.工商业用户执行上述输配电价表,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5.500千伏“网对网”外送电省外购电用户承担的送出省输电价格为不超过每千瓦时0.0266元(含税、含线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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